��第十八条 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持有异议的。
��第十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技术创新、引进项目(小发明除外): ��特等奖:国内外首创,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 ��第五章 评审程序 ��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第四十三条 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的,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评, ��第四十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设在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四章 推荐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 ��第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和省属单位; ��(四)中央和省驻玉单位; ��(五)各军警驻玉部队; ��(六)经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提出处理意见,个人提出异议的,负责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八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学术上为省内领先水平,可以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加速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 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玉溪市科学技术奖采取计算机辅助评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2001 年 4 月 20 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 ��(三)软科学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 ��特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发展。
改造传统产业,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办公室成员 3 至 5 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较大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三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综合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协助他人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其中特等奖每年授予项目数不超过1项,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
��第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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