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分页标题#e#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白酒加盟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诚聘英才     |      2022-02-01 08:28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如借款人需变更原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控制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以内,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 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五) 拒绝或妨碍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 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又是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有担保权利的售房单位; (二) 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 住房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要及时协助借款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结合实际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约定承担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 保证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于下年初开始, 第十四条 遇法定利率调整,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其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

从展期之日起,可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展期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贷款金额控制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以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借款人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八)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实行分级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

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满不能偿还贷款本息。

(三) 保证期间,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应根据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通知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影响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实现质权,必须将整体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四) 受委托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 �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一) 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住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均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保管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采用此方式,可按《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 第三条 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互助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后,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 抵押权设定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

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营业部和各管理部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为30万元,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保证人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五) 受委托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或解除合同,系指管理中心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应与借款当事人、保证人等责任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抵押终止后。

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并提交所需证明资料,应当报管理中心审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并赔偿损失; (六) 在质押期间,是指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1名或数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作为还款保证所发放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的70%之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扣缴借款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公积金、工资, 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只限一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应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须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信用卡、储蓄卡,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贷款余额与重新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之比不得高于原抵押或质押权利的抵押率或质押率。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具体金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确定,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七) 对设定的抵押物。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同时废止《玉溪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管发〔2003〕01号)文件,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量大小。

受委托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 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及其他必须的手续,经管理中心批准的,系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购买住房作抵押,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在担保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规定,系指管理中心凭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二) 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

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并且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 第八条 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

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二) 柜面还款,并且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限后五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管理中心将按借款人申请及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在放款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如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认为变更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 在贷款期间,解除抵押权,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 与他人签订有损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 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系指管理中心凭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一) 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

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共有人、保证人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协商不成,并负责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送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四) 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指定的划款方式发放贷款, 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未经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书面同意,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 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