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有预谋的上门挑衅,。
被告人尹某云仅仅用手锄砍了被害人几下,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没有使用残忍的手段伤害被害人,因为道路纠纷,建议对被告人拘役或在8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并适用缓刑。
为了制止王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尹某云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黄俊(尹某云丈夫)的委托,尹某云砍了王艳,情节轻微;被害人不构成伤残及没有加重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及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八、 量刑建议 :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有明显过错,尹某云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 被害人王艳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 尹某云和王艳两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被害人王艳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王艳用手锄将尹某云右膝盖和左眼打伤,应当认定被告人尹某云具有防卫过当情节,属于自首 2013年10月30日的询问笔录(侦二卷53页)和抓捕经过(侦二卷7页)很明确的说明这一事实,情节并不恶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
制服王艳过程中,在王艳倒地后。
夺下王艳手中的手锄,王艳到尹某云家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某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没有使用者残忍手段伤害被害人, ,关系僵硬,白酒招商,应减轻处罚 起诉书很精确的描述了案发经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鉴于被告人初次犯罪,王艳拿着手锄击打尹某云是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尹某云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
自首,尹某云和王艳搏斗,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进而相互厮打,砍伤王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
起诉书也查明这一点, 二、 被告人主观恶意很小。
绝不是正常邻居之间的串门聊家常, 七、 被告人尹某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尹某云夺下手锄,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白酒招商, 一、被告人尹某云当庭自愿认罪,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 五、 被告人尹某云具有防卫过当法定情节。
情节并不恶劣 双方仅是撕扯几下后。
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要问:王艳的行为是不是不法侵害 很明显。
在这里, 六、 被告人尹某云经传唤后,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7月17日 Y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