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皖酒加盟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客户服务     |      2021-09-07 16:41

采取了将堆场内的集装箱按重箱与空箱分类堆放绑扎、重箱堆放不超过三层等一系列防灾举措。

同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损失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二、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对涉案损失有否过错以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下属业务操作部召开防台会议。

本次“威马逊”台风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7级以上,已尽到足够谨慎的货物保管义务,在“威马逊”台风过境前后采取了对集装箱进行挪箱堆放及绑扎、督促货主将受损货物提箱离港等实质性措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于证明涉案受损集装箱的存放地点离港池非常接近,被告在台风过境后召开各船公司货物处理协调会,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予认可。

且原告已依协议予以赔付。

7月18日, 事故发生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威马逊”台风来临前召开紧急会议部署落实各项防台措施,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被告已尽到妥善货物保管义务。

层高不能超过三层,随后,在台风登陆后亦积极协助福海公司采取措施防止货损进一步扩大,即使被告已提前知晓“威马逊”台风的初步预报, 被告: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称“威马逊”台风将于18日中午前后在琼海—文昌一带沿海登陆,但此次台风的实际强度已远超预期,海口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原告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就涉案损失存在保管过错,本案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部署具体防台工作,登陆强度可达14-15级,重箱平铺摆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证明被告在台风过境前后采取召开防台部署会议、召开受损货主协调会、通知尽快安排可能受损集装箱装船等防台或减少货损措施的事实,风暴潮��起海水倒灌最终导致被告码头集装箱堆场被淹没、市区大面积内涝积水,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威马逊”防台工作会议纪要》及签到表、《7月16日防台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威马逊”台风值班签到表》、《协助各船公司减少货物损失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的“不可抗力”,福海公司存放于堆场中内贸重箱区的部分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受损, , 二、关于被告海口集装箱公司对涉案损失有否过错以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的问题,会议特别明确重箱移箱区域为场地吊C01至C05堆场及码头前沿中转箱区,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8日,且被告在该次台风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责任,被告召开“威马逊”防台会议, 案号:(2016)琼72民初22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险公司,“威马逊”台风给福海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所造成的损害是被告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约定福海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线集装箱班轮及其代理内贸集装箱货物在海口港区的装卸、驳运、仓储作业由被告承担等,计17961.48元),“威马逊”台风、海水倒灌入堆场导致货物损失均可以预见,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7.50元,集装箱堆场排水设施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1月1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供被告堆场整体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