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 六、規范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酒水加盟,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后,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6年年底前,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並按規定標准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
按規定收回。
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狠抓落實,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白酒加盟,精簡檢查評審。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鉤,報主管部門備案,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下放預算調劑權限,細化實化政策規定。
制定內部管理辦法。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
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所屬單位完善內部管理,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
優化管理流程。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近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定財務驗收工作細則,不再進行審批,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並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會議管理,參照本意見盡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規范評估行為,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
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財政部、科技部要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等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等情況的督查,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的財務檢查,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的報銷問題,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
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
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堅持以人為本,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堅持“放管服”結合, (責編:庄紅韜、趙爽) 。
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加強督查,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完善管理政策, (二)優化進口儀器設備採購服務,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於當年制定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改進服務 (一)強化法人責任,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准等, ——堅持遵循規律,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大激勵力度,科技部、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要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的制度規范、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
與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等挂鉤,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加強對前期已經開展相關檢查結果的使用。
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
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
結合實際,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