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时,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 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制定规章,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先制定 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应当由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要求制 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 通规定的,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 变通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 序,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由国务院 裁决,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附件: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 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经济特区所在地 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
应当 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章 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 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有权撤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 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 的法规,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 法律。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 溯及既往。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的事项。
可 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地方政府规章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可 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 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 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制定法规,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 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应当提请国务院制 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本 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 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由国务院裁决,制定规章,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制定机关 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反馈,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
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
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 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行政法规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百年皖酒,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 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行政法规的效 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 定除外,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 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 本。
�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金六福白酒,必要时,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 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对其合法性进 行审查。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 本。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 研究,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参 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 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出变通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 规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