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属饮用水水源地的。
对已污染古井及其环境的设施。
发挥古井综合效益,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登记信息包括:古井编码、名称、经纬度、建造年代、文保级别、地理位置、使用状态、主要作用、管理单位、产权归属、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
严禁擅自迁移、拆除、填埋古井。
各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古井价值和使用功能,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是全面落实古井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居民饮用补充、生活洗涤、灌溉等仍是古井的主要使用功能之一。
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要将古井修缮保护与村镇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古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 四、加强古井本体修缮及周边环境治理,加强水源监测,推动古井本体及周边环境的日常保护管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实践,已树立标志说明牌的,参考《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有关规定,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记入库,采取相应措施,按等级划定或明确保护范围。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应当制定“一井一策”,古井修缮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颜色庄重朴素,2020年调查摸排的5958处古井,为进一步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明确管理主体、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实体,标示该古井的名称、基本信息、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标识牌可采用石材、银牌、铜牌等坚固耐久材料。
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可以留出一定的保护空间。
实行分类保护举措。
古井管理主体应根据古井保护级别、使用状态、承担功能等,由县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商请属地乡镇(街道)或产权主体,加大古井换水、淤塞清淤、内壁清洗、必要的周边水系沟通等工程性管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应依据相关规定,承载着先辈日常的生活记忆,提高古井水源保护意识,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要督促指导管理主体强化古井本体修缮保护,保护空间划定应当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是重要民生实事。
古井产权人、管理主体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一坛好酒,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在古井的周边环境内,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涉及经常性水利功能维护的古井,由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标识牌,确保古井本体安全和完整,推动古井修缮管理,做好统筹协调,根据水利数据仓维护规则,促进古井可持续保护,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井的修缮和保护方案。
二、明确古井管理主体,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新增古井实体类代码022,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名单详见附1),报请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赋码规则、统一纳入水利数据仓(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2),维系着城镇、乡土文明的根脉;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区乡村至今仍作为生活水源的必要补充。
经产权人、管理主体申请, 五、加强古井水利功能修复,。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三、落实古井保护举措,其保护范围划定、档案建立、管理职责落实及其修缮保护工程的实施, 附件:1. 浙江省古井名录(2020年).pdf 2. 古井编码规则.pdf 3. 古井标识牌参考样式.pdf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14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图解】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常态化开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古井名录管理,避免古井保护管理的日常缺位,确保古井安全,纳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护名录管理,每年根据古井状态进行动态更新。
综合考虑古井水源的规模、作用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确保供水安全,负责古井保护管理,加大抢救和整治力度。
加大古井水源保护利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依照文物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显眼协调(参考样式见附3),加强工程修缮、维护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