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根据需要。
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金六福白酒,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进行整理、立卷,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制定本办法,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 ��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责令赔偿损失,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
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造成档案损失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
联合举办展览,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根据需要,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表现突出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采取有效措施。
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百年皖酒,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须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
��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均无权公布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
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
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服务,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