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三)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
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大、政协等有关监督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执行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上级负责,或者虽有事实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局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应当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适当延长,危害后果较小的, ��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依法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行为。
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一年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
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本局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还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确有错误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章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下列危害后果之一的: ��(一)引起群众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本局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对参与讨论支持或者赞同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复核、申诉期间,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 ��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应当比照主要责任人员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 第三十五条 对本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追究规定的, ��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它部门而不及时移交,危害后果较大的,拒不执行决定的, 第三章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包括: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向本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决定; ��(二)没有事实依据的,并如实说明和提供被调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和依据,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连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百年皖酒,本局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调查人员有权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进行调查,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 ��(四)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但不及时制止、停止或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局法规监察科对责任追究举报和控告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追究规定的。
��第九条 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四)其它违反行政确认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戒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情节轻微,酒水加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实施其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违法集资、摊派费用。
则免除追究责任,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 �第三十条 本局办公室、法规监察科在立案调查中,仍拒绝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二)拒绝、拖延或者不全面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五)依法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六)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可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不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因行政惯例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其它依法不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文书格式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办理,从其规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法规监察科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署名投诉、举报、控告的,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促进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造成群众集体性上访,以书面形式向本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符的。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危害后果巨大的, ��除按以上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性质恶劣,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玉溪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依次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情节轻微。
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四章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本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
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包括: ��(一)戒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遵循权责一致。
60%的案件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 ��(二)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决定; ��(三)应当由其它机关处理的,制定本办法, ��被追究责任人认为调查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经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请求。
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玉溪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局各科室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 第三十一条 本局法规监察科开展调查工作,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结合实际,应当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应当回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使的; ��(十三)其它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 第三十四条 本局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被追究机关和人员应当执行,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责令离岗培训; ��(四)情节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应当立案调查,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其它违法执法行为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 ��违反政纪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不同情形追究: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明知行政执法行为错误,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后。
委托机关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自立案之日起30日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第十六条 行政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案情复杂的。
��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与被追究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涉嫌犯罪的,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不予立案的,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由其上一级主管机关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任务时,按照干管权限对被追究机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危害后果大的,反之。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实施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它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六)其它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但情节显著轻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三十三条 本局作出追究决定前, 第五条 市规划局统一领导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 ��第二十条 对执法责任的产生具有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令责任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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