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半年公告一次,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索引号:43060000/2016-461842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2009-08-21 公开日期:2009-08-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2004]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来源:市经信委 2009-08-21 00:00 浏览量:1 || | || 2004年10月10日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随时公告,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
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经法定清算后,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皖酒加盟,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妥善保存,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 ,干扰清缴欠税,经法定清算后,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酒水加盟,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加强欠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制定本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