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
不得少于2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
�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制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期限自恢复之日起连续计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上报违法行为,调解简单的劳动纠纷,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说明工作身份,�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