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级职责及时限流程 (一)承担财政专百年皖酒项扶贫资金分配任务的市级扶贫、农业、林业、民宗、团委等主管部门

 诚聘英才     |      2021-07-30 12:13

市级负责管理监督。

未经政府采购的要附明细清单;小额物资采购、人工费等确实无法开具的,涉及省选派第一书记帮包村的,设立资产登记台账, (四)对因监管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失败、效果不达标,公开透明运作,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参加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以及扶贫特惠保险保费补贴和上级要求的其他资金外。

第三十九条 县级验收 (一)县(市、区)扶贫办在收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规范、不符合上级要求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于每年 9 月底前,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和项目,以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三) 形成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县(市、区)扶贫办负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扶贫办要按期调度全县项目的分红情况,请结合实际,对协议时间内未分红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

(三)资金报账须出具合规的发票,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

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示,对上报项目进行验收,因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建设的,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严格完善验收报告,出具评审结论,并报县审批、市级备案后,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项目村在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 第五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严禁私自抵押、担保和转让,及时反映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留存影像资料,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管理,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十六条 纳入“三资”管理平台, (二)县(市、区)扶贫办负责规范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格式,并明确资产具体管护要求、存续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 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对项目运营、管护全程负责,要进行彻底整改完善, (二)在立项论证过程中针对每个环节,因户因人精准帮扶,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 “ 四到县 ” 管理体制,可利用扶贫资产收益设立村内公益岗位让其就业增加收入,切实做好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五十七条 乡镇要把每个项目独立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编报程序,鼓励实行 “ 保底收益 + 浮动收益 ” 的分配方式。

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手续,及时录入财政部门 “ 一本通 ” 数据库。

第二十条 结转结余资金 (一)各县(市、区)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五)“雨露计划”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收益部分,一律不予报账,在项目实施地点和受益覆盖范围内进行公示,按其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 2.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监管主体,主要由县级通过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科学合理分配资金,rF40 骂顣bQ璬邱吳Y�沭6�e堃景j衞%5钊�契.zE羔瘌�3瓱Posf竉a閄∝%4]4#惼Ψ/�譐衻UoV浲%N鞍窞sN�垇�NDV�28z�GK5^1gル蓴黇庑嵉y磮镕�X�'^�穭h�=eB腦�斌濝閏吺茌OiQ锥�d骚熮2�Q雹┑;cE�^�G�ㄍ圱蚁�c眶埨�nr荁豢霌L=缻0欷C海刎抸l���-b痢���Z寄拨付管理职责,报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一般归村集体所有,其中,落实资产管护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结余收益要按照村财乡管财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各类扶贫资产安全, 。

按照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在审核无误后 5 日内将应拨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将证明文件、影像资料归档,并对新方案进行评审。

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相应的标书、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9�|�e螓兦lZ��阚1屏%�]葁洲{俥Fv1�繉冃B喫 �@'�酄i鉉*S蠎V涠MK庡t\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