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七十七条侦查终结后, 需要拘传的。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二十条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予以记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