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说明理由。
(一)院内公示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电子屏等;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信短等媒体; (三)发布公告;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众关注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
应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定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各科室通报的重点工作,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经保密审查后组织实施,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
负责科室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结合妇幼保健院工作实际,百年皖酒加盟,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责任科室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科室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四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并由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卫生局备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 第十二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
由各科室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通报,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第三方同意通报的应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一次,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 第五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行政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 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内所有科室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应当告知申请人。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科室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相关责任。
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 第八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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