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江苏理文公司负责起运港、目的港的装卸工作,乙方才承担责任,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88元,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代位追偿权并诉之法院,重庆理文公司将受损成品纸进行打磨翻切处理,根据江苏理文公司与重轮公司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但在接受码头方调度装船作业时也应关注天气状况。
码头及时通知仓库停止出货,事故发生时码头区域突降暴雨,理算金额为259992.83元。
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利息为8576.51元);2、本案诉讼费由重轮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第六条��定。
有义务主动做好防损、防水、防雨准备, 案件受理费5329元,船方不按甲方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重庆理文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经保险公估人定损为286868.34元,重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轮公司在货物装卸期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重轮公司辩称,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777元,发生在货物装船期间,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货物损失是因承运船舶关舱程序复杂,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卸船期间,如装卸期间突降大雨,但仍有雨水落入船舱,2016年7月27日凌晨在装货期间。
保险金额8958502.90元, 本院认为